(2015)藏法民申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蔡立敬与遵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立敬,遵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藏法民申字第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立敬,男,汉族,1952年1月30日出生,四川省遂宁市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墨脱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遵珠,男,门巴族,1963年10月5日生,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墨脱县人。再审申请人蔡立敬因与被申请人遵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林中民一中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立敬申请再审称:(一)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遵珠存在不当得利。原审法院未予以认定属于事实不清。(二)遵珠用以支持其辩驳的证据是伪造的证据。遵珠答辩称:(一)蔡立敬主张的款项属于从财政部门借支的建筑材料,应当予以收回。(二)该款项属于墨脱县财政局履行职权行为,并且是从教育局基建款项中扣除的,蔡立敬的诉讼存在被告主体不适格。(三)遵珠提供的证据都有据可查,可以证明涉案事实。(四)蔡立敬主张的上诉信件费、人身刺激伤害、借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蔡立敬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审查理由分述如下:(一)关于蔡立敬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遵珠存在不当得利。原审法院对此未予以认定属于事实不清的问题。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获得利益同时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经阅卷,蔡立敬所提供的从墨脱县信访办提取的书证,没有信访办印章或者负责人签字,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和证明力,原审法院未以采纳符合法律规定。另经本院到墨脱县信访办调查核实,该书证由蔡立敬自述整理而成。该证据不能证明遵珠存在占有蔡立敬修建背崩乡完小工程款的事实。并且遵珠答辩所提供的墨脱县财政局墨财(2009)15号以及县政府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审查得出的书面结论,都可以证明遵珠不存在非法占有蔡立敬工程款。故蔡立敬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二)关于遵珠用以支持其辩驳的证据系伪造的问题。本院认为,遵珠所提供的证据从形式到出处都符合证据要件的要求,并且有原件予以证实,证明力强。蔡立敬对于遵珠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也没有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故蔡立敬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采纳合理,适用法律正确,蔡立敬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立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达 曲代理审判员 马金龙代理审判员 郭勇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兰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