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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商初字第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菅芳与张白旦、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芳,张白旦,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商初字第032号原告菅芳,女,1993年12月1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本市矿区河口12-2-11号。被告张白旦,男,1970年7月27日生,汉族,阳煤集团新景矿开掘一队职工,现住本市矿区河口8-1-13号。被告岳霞,女,1976年5月1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址同被告张白旦,系被告张白旦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菅芳与被告张白旦、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菅芳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菅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菅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1元依据诉讼费交纳办法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曹喜才审判员  张晓荣审判员  闫小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