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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白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918号原告,白某,女,汉族,1979年11月23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33号。被告王某,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白某诉王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白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良中审判员  王鹏飞陪审员  张炳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