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上海点蓝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点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法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上海点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世强经济小区3号-174,组织机构��码75841318-3。法定代表人曹尚伟,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谭扬,重庆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点蓝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3140005121******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重庆泰佛凌达汽车织物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点蓝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3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9月11日,票面金额4万元)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上海点蓝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号码为3140005121******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重庆泰佛凌达汽车织物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点蓝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出票日期2013年3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9月11日,票面金额4万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蓝海宾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刘福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向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