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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孙书群与上海五闲轩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书群,上海五闲轩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809号原告孙书群,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代理人孙书同,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五闲轩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元进。原告孙书群与被告上海五闲轩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孙书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书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书群负担。审判员  仲佳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继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