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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康占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占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景舜时,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恩明,男,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泗水信用社信贷员。被执行人康占禄,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康占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康占禄给付借款33000元及利息7484.2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康占禄家庭生活困难,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古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发现被执行人康占禄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33000元及利息7484.2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