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林娜诉被告包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娜,包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980号原告:吴林娜。被告:包文彬。本院受理原告吴林娜诉被告包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林娜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林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林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5325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芊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