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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林娜诉被告包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娜,包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980号原告:吴林娜。被告:包文彬。本院受理原告吴林娜诉被告包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林娜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林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林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5325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芊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