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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文德融借款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文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吕文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文德融借款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前民初字第3526号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率后,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文德给付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申请人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352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立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