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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918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白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白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良中审判员  王鹏飞陪审员  张炳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