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宛民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918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白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白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良中审判员 王鹏飞陪审员 张炳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