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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克点与杨奎山、郝素琴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点,杨奎山,郝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281-1号申请执行人陈克点,男,194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河水村袁庄。被执行人杨奎山,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大凡村小宅。被执行人郝素琴,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址同上。陈克点与杨奎山、郝素琴健康权纠纷一案,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3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告知书。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34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昌俊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