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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恢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龙斌与湖南东方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斌,湖南东方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龙斌,男,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湖南东方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龙斌与被执行人湖南东方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根据执行依据即(2013)芙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内容和权利人龙斌的书面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东方盛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宜章分公司银行存款572235元;或扣留、提取该司572235元的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该司同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校对人:杨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