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许克俊与严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克俊,严维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许克俊,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9日。委托代理人:陈霞,四川省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维东,男,汉族,生于1982年10月3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克俊诉被告严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克俊以被告严维东已与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克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郭兴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劲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