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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汤苏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79号罪犯汤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长法刑初字第00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6105元。于2012年12月14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3月1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29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汤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汤苏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汤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苏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