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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少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兴少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张亚楠,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某。委托代理人朱洁,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宝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亚楠、被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未取名。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且交流不够,常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双方所生一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药费各半负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顾某辩称:原告从2009年开始住到被告家里,原告无经济来源,无工作,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毫无知情,小孩才5个月,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在网上聊天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年××月××日生育一女,尚未取名。后双方为女儿的户口问题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院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判员  邵宝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