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佩华与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攀西恒信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华,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攀西恒信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997号原告李佩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谢继江,系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振宇,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攀西恒信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育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浩,男,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佩华诉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攀西恒信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佩华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佩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佩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李佩华负担。审判员 马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