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天会与马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026号申请执行人:张天会,男,1979年2月生于宁夏盐池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闫丽,女,1984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系张天会之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马文军,男,1984年3月生于宁夏吴忠市,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吴忠市利通区。本院在执行张天会与马文军(2013)青民初字第8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天会要求马文军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支付利息131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90元、申请费378.53元,共计32280.53元。现因马文军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天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民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刘兴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毅裁判文书上网发布表案件类型民事商事刑事行政执行其它√案号(2014)青执字第1026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人张天会被执行人马文军第三人文书种类裁定书主审法官结案日期2015年6月12日生效日期2015年5月24日发布人发布日期年月日备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