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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招执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张星镇纪山纪家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招远双吉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180-4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张星镇纪山纪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忠敏,村委主任。被执行人招远双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文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招远市人民法院(2011)招民初字第2687号执行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2日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海南省东方市的东方双吉水泥厂的土地、厂房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海南省东方市的东方双吉水泥厂的土地、厂房等(详见清单)。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绍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