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苏润侠与王延军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黄陵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8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16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限期履行生活帮助费28000元,承担执行费320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履行执行款18000元。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于2015年2月4日领取执行款18000元。申请人苏某某于2015年5月24日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剩余款项自行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4)黄陵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霞审判员 冯娅鸽审判员 杨李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璟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