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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方金妹与吕春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妹,吕春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215号原告方金妹。被告吕春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金妹与被告吕春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金妹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金妹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无侵犯他人之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金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已由方金妹预交),由方金妹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浦小芳书 记 员  孙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