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方金妹与吕春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妹,吕春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安民初字第0215号原告方金妹。被告吕春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金妹与被告吕春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金妹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金妹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无侵犯他人之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金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已由方金妹预交),由方金妹负担。审 判 员 严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浦小芳书 记 员 孙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