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尹为民与来金莲、刘志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尹为民,来金莲,刘志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尹为民。被执行人来金莲。被执行人刘志真。尹为民申请执行来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20650元,执行费人民币210元。申请人依据(2014)杭江商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无存款,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41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