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二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斌、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斌,罗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91号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晓敏,董事长。被告:郑斌,男,汉族。被告:罗英,女,汉族,系被告郑斌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斌、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19元,减半收取975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熊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喻斌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