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六执字第0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上海汉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佳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汉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安徽佳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00096-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汉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贤汉。被执行人:安徽佳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新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2)六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6日,以(2014)六执字第00096-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安徽佳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12台H**-450多晶炉(ZD450-0120、ZD450-0121、ZD450-0122、ZD450-0123、ZD450-0124、ZD450-0125、ZD450-0126、ZD450-0127、ZD450-0128、ZD450-0129、ZD450-0130、ZD450-0131),;于2014年7月4日,以(2014)六执字第00096-2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安徽佳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2台开方机(S1000-22、S1000-31)。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已经评估的财产{详见安泰所评报字[2015]第072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拍卖、变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佳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12台H**-450多晶炉(ZD450-0120、ZD450-0121、ZD450-0122、ZD450-0123、ZD450-0124、ZD450-0125、ZD450-0126、ZD450-0127、ZD450-0128、ZD450-0129、ZD450-0130、ZD450-0131)及2台开方机(S1000-22、S1000-3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相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4)六执字第00096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受送达人安徽佳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送达地址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014)六执字第00096-4号执行裁定书1份.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王丽华送达人:王丽华、黄德掌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4)六执字00096号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受送达人上海汉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送达地址安徽省六安市中院执行局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2014)六执字第00096-4号执行裁定书。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填发人王丽华送达人:王丽华、黄德掌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第二次)案由:典当纠纷评议时间: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时分至午时分。评议地点:执行庭办公室。参加人:审判长王丽华、审判员尹荣捷、代理审判员徐学文记录人:书记员张磊评议记录如下:承办人王丽华汇报(2014)六执字第00096号及00099号案件情况,提请合议庭讨论决定。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上海汉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新灵路118号703B室,组织机构代码74728315-X。法定代表人:何贤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佳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017718-5。法定代表人:钱新江,该公司总经理(二)判决结果一、安徽佳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上海汉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剩余货款人民币22205060元。二、安徽佳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汉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改造费用人民币30万元。(三)执行的基本情况同一被执行人案件有两件,申请执行人现申请对查封被执行人机器设备进行拍卖。请合议。二、合议庭评议及结果(一)合议庭评议徐学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机器设备进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拍卖房.尹荣捷:同意.(二)合议庭评议结果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佳成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12台H**-450多晶炉(ZD450-0120、ZD450-0121、ZD450-0122、ZD450-0123、ZD450-0124、ZD450-0125、ZD450-0126、ZD450-0127、ZD450-0128、ZD450-0129、ZD450-0130、ZD450-0131)及2台开方机(S1000-22、S1000-3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