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端祥与田丽华、刘学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端祥,田丽华,刘学成,郭庆娟,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志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287号原告刘端祥,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被告田丽华,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被告刘学成,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被告郭庆娟,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被告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莲荷东路6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黄文先,董事长。被告高志美,女,成年,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端祥与被告田丽华、刘学成、郭庆娟、福建省透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志美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志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端祥撤回对被告高志美的起诉。审判长 高兆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