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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催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来旺纺织乳胶有限公司、钟楼区永红百宁五金商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来旺纺织乳胶有限公司,钟楼区永红百宁五金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催字第54号申请人:杭州来旺纺织乳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镇沿山村。法定代表人:张来炳,系公司董事长。申报人:钟楼区永红百宁五金商行,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新建许家组****号。法定代表人:李伯乐,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杭州来旺纺织乳胶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崇贤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40200051/25724072,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圣隆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奇天斯植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5月21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钟楼区永红百宁五金商行已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杭州来旺纺织乳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俞剑飞审 判 员  王 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