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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永静与被告王军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静,王军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55号原告孙永静,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军停,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静与被告王军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秋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迅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