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永静与被告王军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静,王军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55号原告孙永静,女,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军停,男,成年人,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静与被告王军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秋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迅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