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学宝、姜道月与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宝,姜道月,宋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496号原告王学宝,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姜道月,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涛,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宝、姜道月与被告宋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宝、姜道月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宝、姜道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宝、姜道月负担。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宁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