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秀梅与被执行人刘洪富、罗会云、宋传珍、罗运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富、高秀梅,罗会云、罗云金、宋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溧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刘洪富、高秀梅被执行人罗会云、罗云金、宋传珍关于刘洪富、高秀梅与罗会云、罗云金、宋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洪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洪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审判长  卞卫明审判员  倪 智审判员  刘 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飞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