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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军年诉陈龙、李春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年,陈龙,李春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346号原告李军年,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白璞,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李春莹,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年与被告陈龙、李春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春莹外出下落不明,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亦未申请缓交、免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30元,退还原告李军年。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