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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顾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顾建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215号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虎池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从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建华。委托代理人臧嘉。被告顾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建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以被告已结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苏州市钱XX桥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花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陶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