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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胡某甲。被告乐某。原告胡某甲与被告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甲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勇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被告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无法生活在一起,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给予分割3份。原告胡某甲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举出了如下证据: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乐某辩称,不达到条件我不同意离婚,房产和汽车分我一半,我同意离婚。被告乐某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举出了如下证据:1998年以原告胡某甲名义申请建房的申请书、谷城县政府批准的建房许可证及于胡克林调换土地的公证书,证明原、被告婚后拥有座落于谷城县城关镇大古桥社区三层房屋一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自愿在谷城县冷集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胡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近年来,双方因处理家庭事务方法欠妥并为此发生意见分歧,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举出有效证据证实,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有利于小孩成长,只要今后夫妻双方加强相互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尊重,被告多关心家庭,注意正确处理夫妻矛盾的方式与方法,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回原告胡某甲要求与被告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肖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