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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梁钟元与被告汤宇浩、李玉梅返还财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钟元,汤宇浩,李玉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244号原告梁钟元委托代理人李新洲被告汤宇浩委托代理人王奔,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钟元与被告汤宇浩、李玉梅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钟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汤宇浩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刘洪楼人民陪审员  陈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