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3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梁钟元与被告汤宇浩、李玉梅返还财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钟元,汤宇浩,李玉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244号原告梁钟元委托代理人李新洲被告汤宇浩委托代理人王奔,新沂市沂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钟元与被告汤宇浩、李玉梅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钟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汤宇浩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王建民人民陪审员 刘洪楼人民陪审员 陈新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