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君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君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92号罪犯李君,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8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追缴尚未退出的赃款3020万元。于2002年6月12日交付执行,2005年1月26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7年9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0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1年9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3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6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5日提出(2015)重女狱减字第307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院刘帮凡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工作人员蔡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李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君在服刑期间获记功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