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巨德勤与赵艳敏、李双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德勤,赵艳敏,李双,李静,李元,巨德勤,赵艳敏,李双,李静,李元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130号原告巨德勤,男,193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李凤黔,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敏,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李双,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李静,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李元,男,199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巨德勤与被告赵艳敏、李双、李静、李元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巨德勤到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