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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巨德勤与赵艳敏、李双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德勤,赵艳敏,李双,李静,李元,巨德勤,赵艳敏,李双,李静,李元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130号原告巨德勤,男,193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李凤黔,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敏,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李双,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李静,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李元,男,199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巨德勤与被告赵艳敏、李双、李静、李元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巨德勤到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