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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富平县鸿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陵县福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平县鸿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高陵县福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富平县鸿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富平县老庙镇尹家村。法定代表人王迁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陵县福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陵县通远镇灰堆坡。法定代表人孙安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富平县鸿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陵县福祥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平县鸿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0535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1万元,申请人已领取。现申请执行人富平县鸿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富平县鸿发花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