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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市中执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2012)市中执字第149-8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XX、吴XX,王X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市中执字第149-8号申请执行人:董XX、吴XX被执行人:王XX、王X申请执行人董XX、吴XX等人与被执行人王XX、王X借贷纠纷一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审结。该案(2011)市中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XX名下的位于枣庄市薛城区海河还原11﹟2单元5层西户(房产证号:枣房权证高新字第××号)房屋一处。执行员  郭方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