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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商初字第02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江阴市乾坤汽车天然气装置安装检测有限公司与顾建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乾坤汽车天然气装置安装检测有限公司,顾建忠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商初字第0241-1号原告江阴市乾坤汽车天然气装置安装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杨路51号。法定代表人吴文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芳,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建忠,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乾坤汽车天然气装置安装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建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乾坤汽车天然气装置安装检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乾坤汽车天然气装置安装检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乾坤汽车天然气装置安装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5元,合计80元,由原告江阴市乾坤汽车天然气装置安装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