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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赖新然与于洋、于成伟、于凯沅、于志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前民执字第357号赖新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初字第394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洋、于成伟、于凯沅、于志伟自动履行执行款5966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至此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立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