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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成达、范雅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55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被执行人:杨成达(,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范雅春,农民。被执行人:应瑶丽,农民。被执行人:阮成锋,农民。被执行人:岑映丹,农民。被执行人:华益,农民。被执行人:岑仕强,农民。被执行人:张婉珍,农民。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402号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杨成达、范雅春、应瑶丽、阮成锋、岑映丹、华益、岑仕强、张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804496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400元、执行费10445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5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