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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督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尕藏当智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尕藏当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督字第32-1号申请人: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永庆职务: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尕藏当智,男,藏族。本院受理申请人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4月23日发出(2015)都民督字第32号支付令,因在30日之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尕藏当智。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4月23日(2015)都民督字第3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由申请人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岑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