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督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尕藏当智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尕藏当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督字第32-1号申请人: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永庆职务: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尕藏当智,男,藏族。本院受理申请人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5年4月23日发出(2015)都民督字第32号支付令,因在30日之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尕藏当智。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4月23日(2015)都民督字第3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由申请人都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王岑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