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7-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195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汤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一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娄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