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蔡国荣与杭州轩妮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蔡国荣,杭州轩妮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蔡国荣。被执行人杭州轩妮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昌兴。蔡国荣申请执行杭州轩妮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24000元,执行费人民币260元。申请人依据江劳人仲案(2014)第232号仲裁裁定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询,该单位已不在注册地址经营,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无车无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42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