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归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归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052号原告归某,村民。被告刘某,居民。原告归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归某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归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归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归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珺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