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文广与杨文俊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广,杨文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崆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杨文广。委托代理人罗晓伟,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杨文俊。原告杨文广诉被告杨文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广的委托代理人罗晓伟,被告杨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文广诉称,2014年4月15日早晨6时许,原告在自家承包地里劳动,8时30分被告也来到自家地里,见到原告即用土块打原告,并手持铁锨辱骂原告,旁边的秦某劝解被告时,被告不但不听,反而在秦某叫人时将原告摔倒在地,骑在原告身上殴打,用拳头击打原告头部,用膝盖顶原告的胸部,用双手抱住原告的头部往地上撞击数下,原告当场昏迷。被告扬长而去,原告清醒后去找被告辩理,被告再次殴打原告。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看病遭到拒绝。原告在平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经诊断为,右侧头顶部创伤性硬膜血肿。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进行司法鉴定,原告为轻伤一级。2014年6日27日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将本案立为刑事案件,原告提出自已私了,但被告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466.70元、住院伙食补助888.00元、住院营养费888.00元、误工费2625.90元、护理费5661.04元、交通费790.00元、鉴定费200元,以上共计19519.64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病历一份、门诊回执一份、诊断证明一份、CT报告单一份、医疗费票据10份,证明被告殴打原告致伤及原告住院费用数额8466.7元的事实;2、鉴定文书一份,证明原告伤害等级为轻伤一级的事实;3、东郊派出所笔录八份,证明案件发生的事实与经过;4、东郊派出所鉴定意见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为轻伤一级的事实;5、东郊派出所立案告知单一份,证明其决定对被告立案的事实;6、交通费票据79份,证明产生交通费的费用。被告质证后认为,这些证据都不合适,都是捏造的。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审查,证据1、2、4、5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证据4证人秦某的笔录反映了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打架的过程,较为客观、真实,本院予确认;原、被告的陈述笔录以及与双方有利害关系的亲属所做的笔录,不符合证据的特性,本院不予采纳;证据6缺乏真实性,本院部分予以确认。被告杨文俊辩称,我是原告的亲堂兄。因为原告在很早以前得过脑出血,我们因为教派的不同,闹过几次纠纷,原告找着打过我。他一年要住几回医院呢,我一直躲着。事发当天的七点多,我从寺里面往回走,原告在我的地里挖地,我说你不要挖了,我给你种去。他说挖地呢,我还要挖你的人呢,然后就在地里面起了争执,原告拿着䦆头挖我人的时候,我一把把䦆头抓住了。他把䦆头丢开后朝我头上一拳把我的头打出了血,我抓着䦆头不敢丢手。然后他又打了我脸一拳我眼睛都睁不开了。在这个时候,旁边的秦某来拉架,让我把䦆头放开,我没有敢放。这样三扭两扭原告一下坐到了地上,把我也撕到了地上,我就转身跑了,他在后面追我没有追上。我走了两步,他还在挖。我就回去给他说你如果要挖,咱们找大队走,大队说让你挖到哪我就让你挖。他说他再挖两架子车就不挖了,让我走。我就走了。我回去把脸上的血洗了。中午十二点左右我和老婆子正准备吃饭,听见大门响了,杨文广和他哥杨文科以及他的儿媳妇三个人来了。踏了两脚没有踏开,然后他边骂边夯门,把门夯开进来的时候他一下栽倒在我的门上了。原告进来朝我嘴上又一拳,把我嘴又打出血了。我媳妇说原告有病呢,不让我打。原告的媳妇子进来说让把我往死里打,还往我的头上扣了一碗饭,并且把我媳妇也打了。杨文科叫我走地里去,我没有出去。十五天以后,派出所来村上叫我,就这么个事情。被告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杨文广和被告杨文俊系堂兄弟,两家的承包地相毗邻,两人也素有积怨。2014年4月15日早晨8时30分左右,原告在自家地的劳动,被告认为原告挖到了他家的地界,便上前质问原告,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被告将原告打伤。当日中午原告与家人前往被告家里说理,并要求被告为原告看病,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厮扯,后被家人劝开。原告遂于当日入住平凉市人民医院,在该院住院22天,经诊断为,1、右顶部硬膜下血肿;2、双侧基底节及双顶叶多发性腔隙性脑梗死;3、轻度脑萎缩;4、原发性高血压。共花支医疗费8257.2元、门诊支出209.5元,期间被告的儿子为原告支付医疗费3300元。后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进行司法鉴定,原告为轻伤一级,并告知原告该案属于刑事案件,原告认为被告系其堂兄弟,要求私下解决,后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广和被告杨文俊系堂兄弟,居住邻里,承包地相毗邻,本应和睦相处,搞好邻里关系。双方在承包地界权益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正当途径寻求解决。但原、被告却相互辱骂、甚至厮打,被告将原告打伤,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造成经济损失。为此,被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可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所提供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可酌情予以考虑300元。鉴定费因原告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文广医疗费8466.70元、误工费1540.00元、护理费1320.04元、住院伙食补助880.00元、营养费440.00元、交通费300.00元,以上共计12946.70元的70%即9062.00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3300.00元外,实际再给付5762.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负担20元、被告负担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