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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小千与章志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926号原告王小千与被告章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甬奉江商初字第5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小千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志芳名下的位于奉化市江口街道方桥东江家园8幢301室的房产抵押给了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桥支行,该房产被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江北区法院正在处置。本院已发函要求本案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章志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王小千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5年5月22日,被执行人章志芳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小千借款15万元及相应利息;本案诉讼费1850元、执行费247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9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