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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远龙与韦敏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远龙,韦敏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周远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韦敏诚。周远龙与韦敏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敏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远龙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敏诚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韦敏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远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敏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远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周远龙发现被执行人韦敏诚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锋审判员  张石旺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汉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