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黄文付申请执行与赵丽平等人公证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付,赵丽平,路振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黄文付,男。被执行人赵丽平,男,1984年9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岗李乡肖庄村四组。被执行人路振停,男,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岗李乡教育组。尉氏县公证处制发的(2014)尉证字经字第56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丽平、路振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丽平、路振停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扣留、提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文 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松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