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宁执字第01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峰金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金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宁执字第01003-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天义哈河大街道北。法定代表人母显章,理事长。被执行人赤峰金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中京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雨江,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宁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金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宁商初字第0000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赤峰金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抵押物依法进行了拍卖,第一次拍卖两次均无人竞买,经过变卖也无人购买。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抵押物进行第二次评估。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依法委托赤峰诚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的抵押物依法进行了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决定进行第二次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以3641699.25元(4046332.5元×90%,降价10%)为保留价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赤峰金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蒸汽锅炉4T一台、蒸汽干燥TED-4一套、淀粉脱水设备YVF-12一套、锉磨和提取设备一套、浓缩精制旋流设备一套、原料接收清洗设备(除土、除石)一套、水处理装置一套、控制系统一套、仪器仪表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王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迟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