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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蒋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80号原告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邓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蒋某于2015年5月24日以同被告邓某某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肖运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瑛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