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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赛易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沪迎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22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赛易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沪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22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赛易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现经营地址不明。其名下有上海账户一个,内有余额3944.65元、我院已依法冻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并已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申请人或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涛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徐 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葛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