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凯与姚纪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姚纪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0905号原告张凯,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纪龙,男,汉族,1991年1月30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张凯与被告姚纪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彭永梅人民陪审员 崔得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